1. 仅用于比赛的船,包括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
2. 皮艇和帆布艇,平底船和脚踏轮桨艇;
3. 帆船;
4. 动力冲浪板,个人水运工具和其他类似的动力船;
5. 主要用原来的材料建造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涉及的有历史意义的原船或其单件仿制品;
6. 为个人自用而建造的船,只要今后5年内不投放欧洲市场;
7. 不违反第2款的规定,特别是不违反1982年10月4日对内河航运船只规定技术要求的82/716/EEC指令中规定的那些条款的情况下,专用于船员或为商业目的用于载客的船只无论其载客量多少;
8. 潜水艇
9. 气垫船
10. 水翼船
船舶为长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8级以上,浪高4米及以上的情况,并且船舶用品大部分自给自足。
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8级(含8级)以内,浪高4米(含4米)以内的海上情况。
船舶为近海水域,大型海湾,海湾口,湖泊,河流流域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6级(含6级)以内,浪高2米(含2米)以内的情况。
船舶为小型湖泊,河流,运河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4级(含4级)以内,浪高0.5米(含0.5米)以内水面情况。
另外,每种型号的船必须设计制造成符合相关的诸如稳定性,浮力特性以及其他的必须性能的需求(具体产品有具体需求)。
标准ISO 6185-1:无动力的充气艇;不超过4.5kW的充气艇;皮划艇和橡皮船;帆的最大受风面积不超过6m2的充气皮艇。
标准ISO6182-2:动力范围在4.5KW-15KW的充气艇(含15KW);帆的最大受风面积超过6m2的充气皮艇。
标准ISO6182-3:动力超过4.5KW-15KW的充气艇;动力超过75KW的近海型充气艇。
标准ISO 12217-3:船体长小于6M的非帆艇;船体长小于6M帆艇。
标准ISO 12217-1:船体长大于等于6M的非帆艇。
标准ISO 12217-2:船体长船体长大于等于6M的帆艇。
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标准EN28846;
游艇发动机的启动保护设备:标准ISO11547;
燃料箱和燃油管道:标准ISO21487,ISO10088;
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标准ISO12216。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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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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