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中PED标准部分适用产品简介

时间:2024/8/13 浏览:208

Ash07


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指令规定了所有要进入欧盟市场的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定都要满足该指令的要求。PED指令所涵盖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用于装载压力流体的壳体,包括与其他设备相连时的第一个接头,一个容器可由一个以上腔体组成,例如储罐、换热器、塔器等;
  2. 管道:用于输送流体的管道元件,联结成一个压力系统。包括管子或由管子、管件、膨胀节、软管或其他承压元件组成的管系。由管子组成的用于冷却或加热空气的热交换器也可视为管道,如蒸汽管道、化工工艺管道等;
  3. 压力附件:具有操作功能和承压的壳体,例如阀门、过滤器、流量计等;
  4. 安全附件:设计用于防止承压设备超出允许极限的装置。这类装置包括直接限制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弯曲杆、可控安全释压系统等),以及限制装置(用于启动校正的装置或保证关闭或关闭和切断的装置,如压力开关、温度开关、液位开关及与安全有关的测量控制和调节的装置);
  5. 装置:制造商将几个承压设备组装成一个整体功能的装置,例如压力锅、灭火器、空调机组、电站锅炉系统、空压机组、空分装置、低温储罐及汽化装置、化工石化成套装备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PED指令并不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产品,例如:


  1. 设计用于从或向一个站(陆地或近海)输送流体或者物质的管道以及管道组成的管线,从最后的隔离装置起,包括专门为官线设计的所有附加设备;
  2. 供水、配水和排水管网和辅助设备,以及水电装置用的进水管、压力管、压力筒和相关专用附件;
  3. 87/404/EEC 中的简单压力容器;
  4. 75/324/EEC 中的气雾发生器;
  5. 由以下指令规定的车辆附件:70/156/EEC、74/150/EEC、92/61/EEC;
  6. 根据指令第9条被分类在不高于I类的设备并属于下列指令之一的:89/392/EEC、95/16/EC、73/23/EEC、93/42/EEC、90/396/EEC、94/9/EC;
  7. 条约第223(1)(b)条所涉及的设备;
  8. 专用于核用途上的设备;
  9. 用于石油、燃气、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业和地下矿产等有井压并要求进行控制的井控设备,其中包括井源井口(圣诞树)、防井喷装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设备;
  10. 包括涡轮及内燃机的发动机、蒸汽发动机、燃气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及起动装置;
  11. 包括高炉冷却系统、废热回收炉及集尘器的高炉和高炉废气除尘器,包括高炉冷却、气体转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气和浇铸钢锭及非铁金属的直接还原高炉;
  12. 诸如配电装置、控制装置、变压及旋转机械等高压电器设备的箱罩;
  13. 内装诸如电源及电话线路等传输器系统的加压管路;
  14. 船舶、火箭、飞机、近海机动装置及专用于船上或飞机上或它们的推进系统上的设备;
  15. 由诸如轮胎、气垫、充气球、气筏及其他类似压力设备的软性充气体组成的气压设备;
  16. 放气及进气消音器;
  17. 用户直接消费的碳性饮料瓶或易拉罐;
  18. 压力容积ps-v不大于500bar-l及最大可容许压力不高于7bar的用于运输及分销饮料的容器;
  19. 关于对公路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的有关规定的欧洲协定(ARD20)、关于铁路运输危险品车皮的规章(RID21)、国际海事危险品运输法(ZMDG22)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设备;
  20. 热水加热系统的散热器及管道;
  21. 设计用来盛装液体并且液体上气压压力不大于0.5bar的设备。


PED指令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可能会随着法规的更新和变化而有所调整。在进行相关产品的认证和出口时,建议及时关注欧盟的最新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寻求专业认证机构的帮助和指导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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