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希泽|烟火CE认证

指令2013/29/EC适用于任何在欧盟市场上上市的烟火产品:
“投放市场”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联邦市场为分销、消费或使用而提供任何烟火制品,无论有偿还是免费。制造商在西班牙为自用制造的烟火制品,根据皇家法令989/2015的规定,免于CE标志。
对于2013年7月4日前在西班牙编目的F4、T或P类烟火物品,根据RD 230/1998编目有效期届满或自2017年7月4日起(以先到者为准)必须佩戴CE标记, 对于其他情况或类别,该方法已适用。
烟火工艺:
用于剧院使用的烟火物品:
其他烟火道具:
每种烟火产品所需满足的要求已在相应的统一应用标准中确定。
| 产品 | 类别 | 标准 |
| 烟火工艺 | F1、F2或F3 | EN 15947 |
| F4 | EN 16261 | |
| 用于剧院使用的烟火物品 | T1 或 T2 | EN 16256 |
| 其他烟火文章 | P1 或 P2 | EN 16263 |
| 点火装置 | EN 16265 | |
| 车辆烟火产品 | EN14451 |
对于烟火物品的合规性评估,制造商应遵循以下程序之一:

2026年4月8日
2026年4月8日
2026年4月8日
2026年4月8日
2026年4月7日
2026年4月7日
2026年4月7日
2026年4月7日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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